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行政诉讼的案件,有些时候是有不予受理的限制。那么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有哪些?行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都有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这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如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军事行动、设立军事禁区、签订国际协定、如与他国建交断交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
这是指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有普遍约束力、对象不特定、反复适用的特点。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这里所说的“法律”,仅是指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
(一)共同原告有以下几类情况。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该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同一处罚决定中被给予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上述四种共同原告中,如果只有一方不服提起诉讼的,另方(即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而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
(二)共同被告的情况主要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均应为被告。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诉讼是可分之诉,即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它们可以分作几个诉由人民法院分别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形成的,如果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则成为各自独立的案件,而不是共同诉讼了。因实践中普通共同诉讼情况比较复杂,因而难以一一列举。
上诉。
法院不予立案,应该为你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你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再到中级法院上诉,要求立案,法院会解决的。该解决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你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因此,你有权要求基层法院为你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你再依据该裁定书到中级法院上诉即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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