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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30 08:15:45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最大的区别就是看其一方是否为公权力机关。那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否能继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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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两者的联系: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制裁,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回避、合议、公开审理和两审终审制度,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干涉。但是双方区别还是挺多的。

  两者的区别:

  (一)性质与任务不同;

  (二)主体不同、客体不同;

  (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四)前置条件不同;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六)赔偿方式不同。

  二、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否能继承

  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表明要求参加诉讼,就可以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续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这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都可以继承,能继承的必须是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可以继承的。如双方争议的是金钱、房产等,继承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若双方争议的标的是专属于被继承人的,如争议的是关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是否维持,则这些关系会随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人对此类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可能继承。

  三、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客体的不同

  在主体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是相对不确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根据其权利义务归属不同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与原告,同时这种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诉的存在而相互转换。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原告与被告是确定的,原告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而被告只能是相应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 :“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接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意义也不同。有两点区别: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排除了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并不像民事诉讼第三人那样, 可以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存在着实体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仅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能以本诉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 也不是必然站在本诉的原、被告的其中一方。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第三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而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在客体方面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智力成果和物等。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来看,以后还可能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无论是哪种诉讼,人民法院都应该秉公处理,公证裁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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