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名词解释
导读:
当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是需要及时送受害者去医院进行治疗的,但是也会存在医院来不及治疗患者,患者伤势更严重等等,这就是第三人过错。那么第三人过错名词解释怎么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的主观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既不同于普通过错,也不同于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具体表现在第三人不属于被告和原告一方,在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第三人既可能与被告共同引发损害结果,也可能由第三人自己单独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都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二)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如果是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向引起事故的第三人索赔,或者按公平原则补偿损失。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第三人过错名词解释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第三人的过错也是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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