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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区别,与法律文书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8 07:27:27 人浏览

导读:

诉讼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区别是诉讼文书的诉讼状根据情况的不同分为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等。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公证,侦查等情形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用到的,当然还包括与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律师和当事人用的文书。

  诉讼文书的区别是诉讼文书的诉讼状根据情况的不同分为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等。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公证,侦查等情形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用到的,当然还包括与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律师和当事人用的文书。司法文书与诉讼文书

  一、诉讼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区别

  诉讼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区别是诉讼文书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诉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答辩状等几种。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公文的总称。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

  司法文书是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用到的,当然还包括与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律师和当事人用的文书。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二、诉讼文书和司法文书与法律文书的关系

  诉讼文书与法律文书的关系:从主体上来看,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组织和当事人。而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组织包括律师机构、公证部门、仲裁机构、劳改机关;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公民,他们进行诉讼或处理某些法律文书,也要依法制作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文书。然而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之类。法律文书按处理问题的途径或方式可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诉讼类案件可按诉讼的性质分为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三种。非诉讼的包括公证证明的、仲裁裁决的、人民调解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罚的和复议的等。从专业的法律分类来说,诉讼文书毫无反抗之力的任由法律文书的控制摆布,在法律文书的外延之内。

  司法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关系:司法文书从属于法律文书的种类。司法文书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之类的文书。司法文书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用到的,当然还包括与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律师和当事人用的。但法律文书就更广了,只要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应该都算。

  三、诉讼文书和司法文书的法律特征

  诉讼文书和司法文书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因为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它们的出具使用直接反映着诉讼活动的进展,所以必须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作。

  2.固定性: 文书的制作有固定的格式,这是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创造、改进而形成的。它既能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容易全面有力地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又能保证制作时简易方便,具有科学性。

  3.事项要素化:各类法律文书在某些特定项目内容的表述中还须符合其要素规定,不可残缺不全。

  4.强制性: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因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有效性。法律快车提醒对于一些具有执行意义的文书,这种法定的强制力就表现得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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