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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具体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3-16 08:24:11 人浏览

  一、行政行为具体类型

  行政行为具体类型包括: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二、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行为具体

  三、行政行为多久后才可以行政复议

  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的方式来申请复议。但是超过六十日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复议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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