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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送达受害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5-30 08:42:17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会送达受害人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写明具体的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送达受害人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其他行政案件虽然有需要向被害人送达的规定但是没有时间这方面的规定。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几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以依法限制相对方的权益惩戒相对方,为其设定某种义务为根本属性,处罚决定不因相对方停止或应允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解除、失效,且罚、没款不能返还。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如冻结的存款要解冻,扣留的物品要返还,拘留行为要解除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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