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如下: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
1.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应当合法,不得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出;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快车提醒您,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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