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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具体只能归属于哪些部门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19 00:04:27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权只能归属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法定部门。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权具体只能归属于哪些部门管

  行政处罚权由行政机关执行。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处罚决定如何撤销改正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进行调查,如果处罚确实有错误的,会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法律快车提醒您,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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