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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是否告知当事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21 01:12:04 人浏览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是否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前需要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案底

  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不会有案底。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获行政强制措施

  三、怎样的情形下可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快车提醒您,可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1)制止违法行为;

  (2)防止证据毁损;

  (3)避免危害发生;

  (4)控制危险扩大。

  3.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授权;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也不得由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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