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导读:
答: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成立的要件有: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正式作出,即行政主体向相对人作出正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通常由书面形式表达。
其次,正式作出的处理决定已送达相对人,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并
不立即生效,只有送达相对人,使相对人知道处理决定,才最后完成而产生效力。如果缺少上述成立要件之一,应视为不成立,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具有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宣布其无效。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实施处理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2)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3)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4)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骗而作出的处理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其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的义务,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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