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
导读:
行政行为并非作出就生效,只有在行政行为为相对方知晓时才能开始生效。行政行为要为相对方知晓,因行政行为的对象、环境及法律规定等因素的不同,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那么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
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
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
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 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
4、附条件生效
这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即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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