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的一般合法要件
导读:
具体行政的一般合法要件主要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更多关于具体行政的一般合法要件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具体行政的一般合法要件主要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
第一,行政决定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决定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决定就是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第二,行政决定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行政决定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并不违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即是以对方主体自愿接受为前提的,是各方主体自愿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然而,行政决定是法律的一种实施,是法律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现,于是法律的强制性就必然体现为行政决定的强制性。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作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19世纪行政法学上所说的服从和遵守和20世纪行政法学上所说的配合。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以配合,就会导致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也是行政决定单方性的保障。没有行政决定的强制性,作为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行政决定就难以作出和实现。尽管现代行政法学不再强调行政决定实施的强制性,而强调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和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但却仍然是以强制为后盾的。
行政机关是我们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政府现在正向“服务型”转型。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具体行政的一般合法要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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