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
导读:
核心内容:关于一个内部的行政行为的问题概念是与其它的行政行为区别在于哪里的呢?主要的渊源是来自于德国,那么还需要如何进行相应的规定法规了解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论渊源来自德国19世纪末期产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是,随着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这种理论也逐渐被摒弃,把所有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其实质就是受到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其实,对于行政行为来说,本无什么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之分,即便是有,也是相对的,并且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因为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职权乃至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普通的行政行为没有什么区别,更多的是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司法权不便于过多的干涉,也体现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比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内部的警告、记过等处分,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对于开除公职这种行政处分行为,可以说从根本上改变了当事人的地位,影响到当事人的财产、人身等各方面的权益,已经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
同样的,在学校对老师、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也只有发生从根本上威胁到教师、学生的基本权利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的司法实践在这方面也有一系列的突破,主要表现在学生诉学校案件方面,如著名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这些案件的受理和判决,对曾经被认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能被诉诸法院的观点、有着相当大的冲击作用,可以断言的是,在不远的将来,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纠纷很可能会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而在立法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更是对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提供了宪法支持,且这也符合现代司法和行政的现实,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有着积极意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我国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众所周知,当外部行政作为侵害到了当事人的权利时,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内部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众所周知,大多数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那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吗?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
一、案情介绍某市国税局下属税务印刷厂有一纸品批发部。1996年7月该税务印刷厂提出要将纸品批发部对外进行承包。经报市国税局同意,与该局退休干部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
案情介绍:2007年9月,两名喀麦隆籍男士分别以喀麦隆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身份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证,该局要求申请人将材料先转广州市公
人才中介公司需要以下手续:1、查名;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报;3、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核;4、审批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5、办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
如果辱骂国家公职人员的属于违法行为,若是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则是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构成侮辱罪。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