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导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五个类别: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1、依职权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的行政行为。大部分行政行为都是依职权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
2、依申请行政行为,也称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明确二者不同的实施条件,有助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对于依职权行为,只要法定事实发生,行政机关必须实施行政行为,不实施即为不作为违法。对于依申请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只要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即应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即应给予办理,否则构成不作为违法。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1、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2、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拒绝颁发许可证、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确定行政机关是否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行政行为一般被理解为违法行为。
三、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是指立法对具体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行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可以审查。但是对于裁量行为,行政复议可以审查,而行政诉讼一般不予审查,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有权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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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1、授益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相对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2、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这种划分,司法考试一般不考。
五、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1、要式行政行为是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行政行为。绝大多数行政行为是要式行为。
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行政行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要式行为在形式上具有羁束性要求,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非要式行为在形式上是自由裁量的,原则上不发生因形式而违法的问题。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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