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6 07:59:19 人浏览

导读:

行政仲裁是比较常见的,对于行政仲裁说,行政中才可以发挥行政仲裁的作用,从而使相关的行政仲裁案件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行政仲裁是怎样的呢?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仲裁是比较常见的,对于行政仲裁说,行政中才可以发挥行政仲裁的作用,从而使相关的行政仲裁案件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行政仲裁是怎样的呢?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二、无效行政行为特征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比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

  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公民在行政行为执行时“当时”的救济手段,因其“当时”而不同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即使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

  三、行政行为内涵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如果需要通过行政仲裁方式来仲裁,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的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