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导读:
行政仲裁是比较常见的,对于行政仲裁说,行政中才可以发挥行政仲裁的作用,从而使相关的行政仲裁案件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行政仲裁是怎样的呢?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比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
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公民在行政行为执行时“当时”的救济手段,因其“当时”而不同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即使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如果需要通过行政仲裁方式来仲裁,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的行政仲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相对于诉讼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仲裁以其快速、方便等优点被广泛运用到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中,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行政纠纷也是可以仲裁的,那么行政仲裁可以提起诉讼吗?接下
行政裁决是需要当事人依法申请才会进行的行政司法程序,行政裁决与其他司法活动一样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在材料审核过后才会决定是否受理,很多人都不清楚行政裁决的具
十级职员升为九级职员的晋升条件:1、在十级职员岗位上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连续3年考核不低于合格等次;3、能胜任本职工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升为九级。
引咎辞职是指公务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鉴于自身所犯的过错而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引咎辞职一般一年内
4050人员指的是满40岁的女性和年满50岁的男性,因为自身的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的统称。他们在选择就业时,处于弱势地位,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还有可能涉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