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是什么
导读:
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的特征
“式”虽然在客观上是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但实际上与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联系。因为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复杂多变性,而且极具时效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过多的形式上的限制。但现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人权原则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失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只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司法裁判。然而在英国,除了普通法上的司法复审以外,还存
人才中介公司需要以下手续:1、查名;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报;3、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核;4、审批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5、办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
如果辱骂国家公职人员的属于违法行为,若是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则是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构成侮辱罪。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