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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生、死亡登记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2 01:54:14 人浏览

导读:

申报出生登记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三、申请办理婴儿出生登记的,在备齐上述证明材料后,

申报出生登记


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办理婴儿出生登记的,在备齐上述证明材料后,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


申报死亡登记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死亡登记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注: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视当地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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