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行政法律 > 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 行政辅助类是什么概念

行政辅助类是什么概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5 10:56:59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辅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满足日常行政事务所不可或缺的物质上的需要,而与私人订立私法契约的行为。行政辅助类主要是办公类产品,更多关于行政辅助类是什么概念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辅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满足日常行政事务所不可或缺的物质上的需要,而与私人订立私法契约的行为。行政辅助类主要是办公类产品,更多关于行政辅助类是什么概念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行政辅助类是什么概念

  行政辅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满足日常行政事务所不可或缺的物质上的需要,而与私人订立私法契约的行为,典型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发包建设办公大楼等。

行政辅助类是什么概念

  二、行政复议性质是怎样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三、行政复议特点有哪些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我们对行政辅助类这个概念并不太常见,因此很多人并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行政辅助类是什么概念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