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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1 13:15:37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强制性和约束力,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也是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那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强制性和约束力,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也是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那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

  (一)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二)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

  (三)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二、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行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法律允许企业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具有法定的职责,对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抚恤金等是国家规定对某些死亡人员的家属或者伤残人员或者其他生活有困难的人员,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种费用。有权享受此种权利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处分性

  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2、特定性

  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3、单方性

  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意见的理解。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4、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的相关知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可以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等标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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