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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5 11:49:05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更多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更多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二、什么是无效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三、无效行政行为具备哪些特征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此限定范围是依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和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经验所能判断的违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规,该通说在外国的立法上也有体现,比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公民在行政行为执行时 “当时”的救济手段,因其“当时”而不同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即使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行政行为也存在无效、撤销的情形,并不是永远有效。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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