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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主体的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18:41:12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行政违法主体的确定。

  行政违法主体的确定

  【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29日,某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A县某卫生院所设的B门诊部检查时发现,B门诊部从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违法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50支。经查,B门诊部系个人出资,挂靠于A县某卫生院,独立核算,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卫生院名义对外经营。

  分歧:

  意见一:确认B门诊部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

  理由:一是B门诊部已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合法设立;二是B门诊部是由个人出资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卫生院对B门诊部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三是将B门诊部确定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不会引起双方太大的争议,有利于案件的平稳处理。

  意见二:确认卫生院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

  理由:一是B门诊部虽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是一种从业资格许可证,并不能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B门诊部不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二是B门诊部虽然由个人出资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其经营行为是挂靠在A县某卫生院,并以卫生院名义进行经营的。卫生院有义务对B门诊部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实施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卫生院对B门诊部违法行为知情与否,不是确认违法行为主体的要件。

  笔者观点:

  赞同第二种意见。

  行政违法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违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联系但又有区别,所有的行政违法主体都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行政相对人,但是所有的行政相对人并不都是行政违法的主体。将行政相对人认定为行政违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一、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谓“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是指行政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国家、社会公益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律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相应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三、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类型:(一)公民必须要达到行政法规定的责任年龄并具有行政责任能力,才能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二)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行政权利和承担行政义务,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笔者认为,本案中B门诊部虽然由个人出资设立,但其经营活动依挂靠合同以被挂靠单位A县某卫生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并收取费用,B门诊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不具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只是A县某卫生院内部独立核算的一个分支机构,门诊部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都应由卫生院来承担。同时,卫生院收取管理费(或租金),享受了权利,就应该承担对B门诊部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并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卫生院对门诊部违法行为不知情的辩解,并不能成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虽然将卫生院确定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可能会引起争议,但是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定事实、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准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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