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
导读:
本人2003年投资一酒店,经出租人同意在原酒楼一楼平台上增加餐厅,建设手续由出租人负责办理,后建设手续未办理,房屋也建好了。租赁合同是03年10月1日到07年9月30日止。由于投资返还总是协商未果。起诉到中级法院,中院09年4月判决出租人败诉,赔偿我95万元。出租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在二审审理期,出租人以增加房屋无手续举报规划部门。房屋建成已达6年之久,而且房屋已给出租人收回,规划部门于今年8月18日对我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规划部门是不时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我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律师解答:
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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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辱骂国家公职人员的属于违法行为,若是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则是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构成侮辱罪。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