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原则?
导读:
摘要: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以下五条基本原则。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所幸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6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的通过为保障公民平等就业反歧视提供了依据。我们拭目以待。国家行政机关的模范带头作用我国《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本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设置行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不能服务于少数人和个人的私利,也不能抛弃和处分行政职权。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在思想观念上能够进入到以保护人权为中心的现时代,模范带头就业平等权的保障,那么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必将促进和带动了其他单位在人才选拔上观念的转变,营造一种真正体现出和谐社会应有的平等就业气象。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前不久在北京一次冬季招聘会现场,一边是450家招聘单位的展台前汹涌人潮,另一边“消除就业歧视”公益服务站也引来了不少人观看,但围观的人大多是咨询是就业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就业歧视却很漠然。更有甚者,很多人在受到歧视后,往往采取一些报复社会的举动,例如:浙江大学一位应届毕业生在得知未被录取为公务员的原因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而另一位手缺三指的考生则属合格类时,在激愤中将相关办公室人员刺死。这一系列事件起到了社会示范和权利意识启蒙作用,大学生在遭遇了自认为不公正的待遇后如何寻求法律就济?这需要大学生们自已去反思。
大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哲学上讲道“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大学生应积极创造有利于自已就业的微观环境,在学校里充分利用大学里的条件,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同时培养各方面能力,使自已成为一专多能的人才,灵活就业方式,如此等等提高自已的就业能力,转换思想,清楚的认识到就业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分配,无论到何时,必然有它的局限性。不可否认,现在大学生的整体素质是较前些年有所下降,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意味首先要在道德修养上提高一个档次,要有良好的心态与理智,行文至此,我想起了一句格言“厚德载物,经世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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