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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第一种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17:33:56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及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二)行政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及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三)直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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