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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为权力行使带来新“章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17:35:41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强制法为权力行使带来新章法须事前论证行政强制是一项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手段,涉及到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处分。为了治乱,行政强制法为行政机关今后的执法带来了诸多新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关乎每
行政强制法为权力行使带来新“章法” 须事前论证

  行政强制是一项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手段,涉及到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处分。为了治“乱”,行政强制法为行政机关今后的执法带来了诸多新的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关乎每个公民的生活,刚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从这些措施可以看出,一旦遭遇行政强制,对公民个人影响巨大。

  行政强制措施到底由谁来设定?这是行政强制法制定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有专家认为,应该给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否则地方上的公共治理无法有效进行;而有常委委员则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比较严厉的手段,设定权应由立法机关行使,不能给行政机关,也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因此,《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一规定的出台,被认为将有利于解决当前行政强制设定主体比较“散”的情况,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

设定行政强制须事前进行论证

  行政强制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效率,更与公民权利保护密切相关。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行政强制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评估制度: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向社会反馈的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有关专家表示,在该法中对征求意见做出向社会反馈的规定,也是该法的一个较大进步,这样规定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更加尊重民意。

临时人员不得执法

  一些地方的城管暴力执法后,有关部门查明,行为人原来是临时雇用人员;停放在路边的车遭遇贴罚单,一查却发现“贴条”人并非交警……

  在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佣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建议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

  为此,《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执法须两人以上、出示身份证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还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不得停水 、 停电

  断水、断电、“堵被窝”……近年来,上述“非常”手段在一些地方成为某些行政执法者完成工作的“利器”,损害了公民的正常生活。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更为了降低行政行为对百姓生活的负面影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age]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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