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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6 11:53:41 人浏览

导读: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实施不同的行政强制措施来制止违法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方式危害结果的持续扩大化,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性。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实施不同的行政强制措施来制止违法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方式危害结果的持续扩大化,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性。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设定的。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前,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甚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改变了行政强制设定“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综上可知,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出自法律,部分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但是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具有此权力,这一规定也是为了改变“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使得法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正, 更多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在线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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