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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如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00:56:22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就两类行政处罚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即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1.当行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就两类行政处罚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即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别作出了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

  1.当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已经终结,违法事实基本查清,并且可以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确定给予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或者调查人员应当将情况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并附有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2.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时,应当认真审查执法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发现违反法定程序的,必须及时纠正。认真核实执法人员给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适当,发现有不适当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认真审查违法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发现有不足的,应当责成执法人员予以补充。

  3.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行政处罚案件,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即时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将报告和意见交有关机构,再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有关机构的意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再次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申辩。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与行政机关调查的事实、对案件的认定有出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当事人无异议的,行政机关可以即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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