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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查封扣押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9 13:44:03 人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强制措施,比如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这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很大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网友问行政处罚查封扣押期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强制措施,比如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这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很大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网友问行政处罚查封扣押期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处罚查封扣押期限

  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的期限这个主要看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执法,最长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长是1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等等。

  (二)查封、扣押程序

  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冻结存款程序

  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该决定。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三、对于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是怎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行政处罚查封扣押期限”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如果是行政执法,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情形就不一样了,最长是1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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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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