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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4《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10:30: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广州市于近日出台首部地方性行政法规,该部法规的意见稿中从立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中设置了规范行政工作的各项规定,这将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等权益,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解读这部...

  核心内容:广州市于近日出台首部地方性行政法规,该部法规的意见稿中从立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中设置了规范行政工作的各项规定,这将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等权益,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解读这部法规。

  解读:政府制定什么样的决策草案要举行听证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

  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提出建议,制定规章或文件的部门应当以书面予以答复。针对什么样的决策起草要举行听证会,《条例》提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市、区政府每年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解读:决策后什么时候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决定后20日内要向社会大众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有不愿具名的法律专业人士解读,这意味着像“39号文”这样制定四年后才向社会公开,今后按照该条例将不被允许。

  解读:公开后如何保证执行效果?

  重大行政决策要定期评估

  目前一些地方“人走政息”现象,被广为诟病。对此《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不得因行政首长或者部门负责人的更换而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变更或者继续执行的依据。不过《条例》并未像政府规章清理那样界定“定期”为多久一次。依据《条例》,政府规章每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具体包括:(一)决策实施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三)决策事项不应当继续执行的;(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构成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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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我们要怎样知道行政机关有没有违法?

  行政执法前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事实、理由和执法依据

  对于公众来说,政府是否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是最直观的观察窗口。《条例》对此设置诸多刚性规定,如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前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事实、理由和执法依据,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解读: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会怎么样?

  对于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

  《条例》明确,对于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行政首长”即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果“行政首长”存在八种情形之一,将被问责: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的;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依法接受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利用因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问责方式有六种,可单选亦可多选:责令作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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