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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6 20:29:32 人浏览

导读:

国务院管理各地方的行政事务和规定各地方的行政事项,赋予行政单位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那么,在生活当中我们所了解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国务院管理各地方的行政事务和规定各地方的行政事项,赋予行政单位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那么,在生活当中我们所了解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一、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二、行政处罚权执行遵循原则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三、能够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条件有什么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

  值得强调的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所设的派出机构或者职能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此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也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内部行政机构就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没有外部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决策咨询部门、内部协调机构等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不同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同的行政处罚权限,越权则无效。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会受到其他权利的各种制约和监督。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这个法律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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