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催告时限
导读:
大家都知道,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一些违反行政规定的公民进行行政处罚,且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执行,有些当事人在受到处罚之后觉得不服气,会拒绝接受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在行政案件审理之后,法院会出具催告书,那么行政案件催告时限是多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催告书下达期间为:从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后起,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10日内,此期间都可以进行催告。因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三个月内,考虑到催告程序的法律意义,一般应在六个月的诉讼期满前10日进行,这样也不占用三个月的强制执行期。但若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且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因催告书中“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下达此类处罚决定书的催告书时,应当考虑加处罚款的数额问题,在加处罚款数额明确即加处罚款达到最大数额后,进行催告比较易于操作。
下达催告书是进行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这一材料方可立案。催告作为一个程序性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增设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此程序的设立,体现了“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立法原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强制履行义务等”,如果通过催告程序,使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从而自动履行义务,即达到了行政的目的,又降低和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还消除了官民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可谓是一举多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强制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催告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体现“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手段之一,各行政机关应合理应用。
六个月。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案件催告时限等知识,由此可见,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十日之内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否则的话,行政机关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大家平时都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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