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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申诉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1 10:43:52 人浏览

导读:

行政案件在进行办理的过程中,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流程,而一旦自己被卷入到行政案件中,如果对于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通过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一个行政案件的申诉,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行政案件的申诉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行政案件在进行办理的过程中,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流程,而一旦自己被卷入到行政案件中,如果对于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通过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一个行政案件的申诉,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行政案件的申诉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行政案件的申诉程序

  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提出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案件的申诉程序

  二、行政案件申诉须知哪些内容

  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期限年内提出。

  3、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行政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行政案件的申诉程序的一些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都知道了申诉的具体流程,如果遇到行政案件,需要进行申诉,可以按照上文的流程进行,同时也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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