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导读: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城管执法,城管对于城市形象的提升,社会稳定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城管作为城市执法中最常见的行政机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非常容易和公民发生一些纠纷,因此城管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一定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那么城管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市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告知被处罚者处罚的原因,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和执法文书。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城管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城管在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首先要告知被处罚者处罚的原因,并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和执法文书才可以,对于执法档案,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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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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