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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8 11:37:46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它一般是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作出相关的决定,并且也要根据事情的复杂程度进行处理,同时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以进行延迟,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期限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对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它一般是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作出相关的决定,并且也要根据事情的复杂程度进行处理,同时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以进行延迟,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期限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是立案后的90日内作出的,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税收行政复议生效时间是多久

  一般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期限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行政复议,它的生效时间一般是由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则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是需要依法送达当事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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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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