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
导读: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推行计划生育。更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有此情况的可到本村专干处登记)
(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年;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农村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400元,全年共计4800元;
(2)农村特扶(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500元,全年共计6000元;
(3)城镇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400元,全年共计4800元;
(4)城镇特扶(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500元,全年共计6000元。
3、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发放《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诊证》,凭该证可享受急诊和普通门诊(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优先政策。
4、对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已满49岁,丧偶的男方需年满49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发放5000或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5、对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有意愿再生育的家庭,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在指定机构实施,可据实报销不超过30000元的辅助再生育补助金。
现在随着人口老龄化,我国也逐渐放开二孩政策,鼓励生育。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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