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法规立法权限是谁的
导读:
行政法律法规很多,但是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一定要区分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行政法律法规立法权限是谁的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①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②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③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批准。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制定行政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1)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其他各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律文件,其效力涉及全国范围,对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施条例。
(1)法律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主要是根据法律和以执行法律为目的,按法定程序制度,并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颁布的。由于法律性行政法规是经国家立法机构批准制定的,因而具有相当于国家法律的效力,在行政法规的效级中最高。其他行政法规都不能与此相抵触,否则无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属这类。
(2)执行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直接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它对法律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规定。一般说来,这类法规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外增加新的法律规范。如果它所执行的母法变更或废止时,它也随即失效。执行性行政法规通常称为“实施办法”、“施行细则”、“执行措施”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
(3)补充性行政法规。这类行政法规是为了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而制定的。由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行政环境发生变化和产生新的行政需求时对于某些情况未曾预料到或有某些未尽事宜,不得不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加以补充,作出更加切合时宜的规定,使其更臻完满。这类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之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则”等。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对1957年8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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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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