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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4 11:56:00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单位在执法的时候都要遵守法律规定,执行法律的行为也叫做行政行为,不管是哪一种行政行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授权的话,行政机关是不可以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的,那么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单位在执法的时候都要遵守法律规定,执行法律的行为也叫做行政行为,不管是哪一种行政行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授权的话,行政机关是不可以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的,那么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

  (一)明确列举的方式

  (二)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三)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作终局裁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作出的裁决就是一种事实上的终局裁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

  二、行政行为确定力是什么意思

  行政行为确定力是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作的意思表示,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必须遵从。在未被撤销或。废除之前假定其是合法有效的行为。表现:

  (1)对公民的确定力。行政行为所包含的内容,未经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的准许,公民不得更改。

  (2)对行政机关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内容一经确定,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再任意变更其内容。行政行为内容依法变更限于下列情况:

  (1)在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的法定期间内,相对人可以向行为机关或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审査和撤销。

  (2)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发现措施有违法或不当时,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

  (3)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有明确列举和当事人自由选择两种,具体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由于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来作出裁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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