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征收行为
导读:
征收拆迁想必大家都有听说过,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在征收的时候,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补偿方面可以和被征收人协商决定,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为了公共利益会需要强制征收一些财物,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点,那么什么是行政征收行为?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作为一种公益服务。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
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征收是无偿性的,而行政征用对相对方有一定的补偿。《参考行政法学导论》
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
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
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公平公正
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法治原则是一切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行为主体本身要合法。就是说,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并且还要有法定的职权。
(2)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法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综合性的原则,只要实现了法治,人们才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他们的各种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在我们的行政征收制度中,法治是前提。实现了法治,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
具体地讲,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在税收公平方面。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普遍征税,
一是平等征税。
通过税收,既可以保障国家财政来源,又可以减少纳税人之间收入上的差距,从而保障社会公平。
效率
效率原则也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就税收来说,效率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
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的效率。
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多样,不可死板教条,要。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平和效率在每一具体问题上不可强求等量齐观,应是一种在质上、总体上的把握和追求。
费用抵偿
这一原则主要是确定收费总额的问题,目的是费用逾越禁止。即作出的开支应用行政收费来抵消,而不应该使其成为公众整体承担的开支。不允许行政部门显著提高某一收费项目而为其它项目集资,或是补贴财政,或是挪作他用。计算支出时,应只计算行政部门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总体花费,不得考虑其它无关因素。
对等给付
这一原则主要是在确定相对人具体交费额时应坚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对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引起的收费,必须根据实际对等给付价值予以确定。在此不得根据”交易价值“、给付受领人的主观价值或其社会关系来量定收费额,收费应尽量与”真正“给付保持对等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什么是行政征收行为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一般来说,出行政征收是无偿性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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