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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与交通行政执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5 18:39:58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环境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成为各级行政机关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如何在交通行政执法中适时的调整行政执法政策,更新行政执法理念,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化解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为交通运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环境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成为各级行政机关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如何在交通行政执法中适时的调整行政执法政策,更新行政执法理念,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化解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为交通运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已成为我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并予以有效解决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行政执法;行政政策;宽严相济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①]在深刻领会和谐社会的特征内涵下,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我们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机动车辆的数量迅猛增加,交通运输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正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遇到了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执法理念滞后、执法水平低;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强;交通违法行为呈现出复杂性、对抗性等新的特点。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反观我们过去的执法方式和执法效果,我们是否应调整交通行政执法政策,以理性、科学、合乎规律的方式去获取交通行政执法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呢?回答是肯定的也是紧迫的。在若干行政政策中宽严相济的行政政策在当前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环境状况下,应该是比较合乎时宜的。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

2006年10月11日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法治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同时也提到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②]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讲求现代行政执法理念,追求行政执法效果最大化上来看,宽严相济政策以其特有的内涵价值不仅对刑事司法具有深刻长远的指导意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交通行政执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③]笔者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在交通行政执法中主要应体现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和交通行政处罚两个阶段,但不应局限于这两个阶段,特提出以下具体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宽严相济政策在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贯彻实施

(一)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宽严相济的贯彻实施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也是树立政府部门权威形象、体现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这个阶段,宽严相济政策贯彻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最终执法效果的最大化。

1、交通行政执法检查阶段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有的价值理念

在长期的交通行政执法检查中,由于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上的欠缺,加之传统“官本位”的思想作祟,以“本本主义”为代表的强硬执法在较长的时间范围内普遍存在。然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环境下,此种落后的执法理念已远远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如继续保持此种思想理念,不予及时更新,将会引发更多可避免的社会矛盾,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更多的羁绊。因此,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时,我们应以宽严相济的价值目标出发,从维护公平、正义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切入,从服务型的执法队伍建设着手,以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进行检查监督,追求最大化的执法效益甚至社会效益。

2、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检查中的具体贯彻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加强对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形成基本的执法法治意识,熟悉执法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与此同时认真贯彻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始终报以一种法治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努力营造一个相对宽缓、和谐的执法环境。

(2)在具体的执法检查中,执法部门应将主要的执法力量调配至交通运输市场的主要集散站点及交通违法行为频发的地区、路段,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对上述地区的重大违法行为施以较为严格、严密的检查力度,以点带面对严重、频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一种强大的威慑。而对其他普通地区,则可以以相对宽缓的执法力度,调以适当的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的、间隔性的巡查即可。

(3)执法部门应提前着手做好执法检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尤其是针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暴力抗法事件、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对此,执法部门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应急预案的措施设计、启动实施中,既不能以暴制暴,也不能放任自流,要以交通行政执法大局为重,以说服教育为先导为主要措施手段,在特殊情况下可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动、配合,通过法律强制措施途径予以解决。

(一)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实施

1、交通行政处罚阶段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有的价值理念

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多为农民、城市贫困居民等社会的弱势群体,对于这些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死搬硬套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处罚措施,没有变通,没有个别化、人性化的处遇,很可能将导致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堪承受,最终走向极端。此外,我们知道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施以惩戒,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以预防其再次违法行为的出现,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效果,从而来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因此,在交通行政处罚阶段,执法人员应报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价值理念,在交通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节的交通违法行为施以宽严相济的行政处罚措施,杜绝“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等以罚代管的现象。

2、宽严相济政策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贯彻

(1)交通违法行为案件处理人员要充分理解并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果行政处罚相对人具备该条款项所列的具体情形,就应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充分考虑交通违法行为人所具备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内容为: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我们可以配合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困难证明情形的行政处罚相对人,综合违法案件具体情节,给予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做到案件处理依法、合情、合理,将处理个别化、人性化的指导理念融入到行政处罚的具体过程中,让当事人受到感化,减少再次违法的可能性。

(3)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6月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下称《意见》) ,该《意见》从原则、配套制度到主要内容等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实施意见。其中主要内容方面里提出要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此外还说明要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消除社会危害是否及时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④]《意见》的如此规定正体现了我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个别化、人性化、理性化的处理思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在此《意见》要求指导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轻重等级的具体情形及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认真领会《意见》精神下,本着宽严相济、综合考量的原则实施交通行政处罚。

宽严相济行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必将促使交通行政处罚水平迈向一个更高的台阶,交通行政处罚的效果也将会有一个明显的提升。总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不是简单的执法检查、一罚了之的工作,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作,需要我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一系列细致工作的积累,需要执法理念的与时俱进、不断更新,需要行政政策的适时调整。如此才可以适应新的交通运输执法管理工作的需要。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正是我们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科学化、理性化的一个选择,其必将给我们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开辟一条新的工作思路,开创一个新的工作局面。

【作者简介】
杨建刚,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注释】
[①]参见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所作的重要讲话。
[②]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③]湛江打私网《关于新形势下如何更新执法理念暨“宽严相济”法律政策在海关缉私工作中的实际运用的探讨》。
[④]参见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6月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参考文献】
[1]王朝辉,方乐新编:《交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版年
[2]王珉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3]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胡建淼:《行政强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陈剑虹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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