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复议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导读:
一级复议制度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那么一级复议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什么是一级复议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该机关的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再向做出行政复议的机关的上级提出复议申请,这样的行政复议制度为一级行政复议制。对该机关的复议决定,如果是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该决定。如果不是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当履行议决定,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级复议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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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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