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导读: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如果想要申请行政复议,就要找对正确的复议机关,否则会因为管辖权权限不会受理行政复议,那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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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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