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导读: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
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活动作用、影响的对象,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赋予其复议申请权。复议申请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可能受到相对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请复议。如果行政机关处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机关向城建部门申请盖办公楼,这时它属于被管理的其他组织,只有在此类情况下,它可以是复议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人行使复议请求权。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申请人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申请人义务:
(1)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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