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查方式
导读:
行政程序中有一项很重要的行政复议程序,该制度有法定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书面审理的基本特点,是排除申请人的言词辩论。实行书面审理方式的主要理由,是应当采用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审理方式,迅速地查清事实并作出复议决定,不必将程序完全司法化。
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方式,并不能排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选择书面方式以外的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审理。至于具体形式视案件而定,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给予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口头陈述有关事实的机会,或者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辩论以查清案件事实。采用书面审理以外方式的条件,既可以由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依职权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审查方式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人数要求,要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而是审查形式要求,要求是书面审查。还有就是要出示证件。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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