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什么关系而设置的
导读:
法律是公众的,也是神圣的,不管是个人还是国家新政单位,都不能藐视法律,做出违背法律的行为。所以,即便出现行政机关的行为对个人或单位造成侵权行为时,我们也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那么,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什么关系而设置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部层级监督关系。
行政复议职权是基于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而设置的职权。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 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 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 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印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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