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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官员解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3 02:01:53 人浏览

导读:

东方网6月8日消息: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8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问: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条例?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

东方网6月8日消息: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8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条例?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2 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结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形势,专门下发通知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page]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与行政复议法相比,条例中对行政复议决定有新的规定吗?

答:一是,行政复议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也会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况,此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合适,因此,条例针对上述两种情况规定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二是,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

三是,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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