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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1 21:48:29 人浏览

导读:

(一)制定机关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制定权限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一) 制定机关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 制定权限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有两方面问题,一个是制定根据、一个是规定事项。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有两项: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 制定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总起来说与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是大体一致的,主要根据都是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以下只是讨论这些特殊的地方。
  1、立项方面,报请立项的可以是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
  2、起草方面,组织起草的可以是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审查方面,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规章的审查程序基本一致。
  4、决定和公布方面,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四) 监督程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由盛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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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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