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导读:
行政决定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为。那么行政决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一个行为要构成行政决定,必须具备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四个条件。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行政决定的一种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行政决定,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定,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就不是行政决定。
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因此,行政权能可以称为行政决定成立的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
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行政决定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这是因为,只有运用行政权才能来实施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行政决定,只有这样的行为才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等其他法律行为的特征,才需要行政法的规范。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因此,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都是行政决定;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行政决定。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公务员的行为是否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公务行为,有时并不明确,需要按照工作时间、职责权限、实施行为的名义、行为所体现的意志和行为所追求的利益等标准来加以认定。
三、法律效果的存在
行政决定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效果的存在可以称为行政决定成立的法律要件或内容要件。需要指出的是,确认或证明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从不稳定或不明确状态趋于稳定或明确,也应视为一种法律效果,因而行政确认和行政证明也应作为一种行政决定。但是,在现有行政决定的基础上,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第二次行为,如果没有新的法律效果,就不属于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行政决定。如果行政主体的意志还没有表现出来,或者还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识别,就应视为行政决定不存在或不成立。
总之,行政决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乏上述要件之一的,行政决定不成立, 但可称为假行政决定。假象行政决定或假行政决定,是指不完全具备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但与行政决定相像的行为。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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