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邻家妇女洗澡 一男子被判赔1万元
导读:
竞报讯(记者王晓清)
家住崇文某小区的沈女士发现,邻居赵某用相机偷拍他们夫妻的私生活。沈女士将赵某诉至崇文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房租等共计8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崇文区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沈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原告“不敢回家住”
沈女士诉称,她与被告赵某是平房同院的邻居,两家屋门紧邻,今年6月13日下午,赵某将自己的佳能相机举到余女士房屋上方的窗口进行偷拍,偷拍内容包括沈女士洗澡和夫妻私生活片断。沈女士发现后立即报了警,警察查证后对赵某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沈女士认为,赵某的偷拍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她现在心脏异常,不敢回家居住,经常做噩梦,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被告妻子代其出庭
庭审时,赵某并没有亲自出庭,他的妻子代理其出庭,她承认丈夫确有偷窥行为,但是具体原因她没有提及,只是希望少赔些损失。
法院调解未果,根据情节及损害后果判决赵某赔偿沈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首次单列隐私权
这是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施后,崇文法院首次受理的以隐私权案由立案的案件。以往有关隐私权纠纷都是以名誉权纠纷案由进行立案审理的。将隐私权单列出来,体现了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加强。
为何判赔1万元?精神损失额无规定
据了解,由于我国法律未对相关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数额作出规定,判决赔偿1万元是法官按照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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