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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水区法院审理首起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出庭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19:20:46 人浏览

导读:

民告官往往难见官,然而昨日,乌市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天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的副局长张鹏,乌市安监局局长葛广峰也旁听了整个案件的审理...

  “民告官”往往难见官,然而昨日,乌市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天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的副局长张鹏,乌市安监局局长葛广峰也旁听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据了解,这也是水区法院审理的首起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出庭的案件。

  2015年4月23日,乌市一处改造工程工地发生塌方事故,导致建筑安装劳务公司的工人一死一伤。事后,经沙区安监局调查了解,该公司未对发生事故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于是对该公司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劳务公司对此表示不服,遂向乌市安监局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后,维持了沙区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为不服复议决定,劳务公司法人代表将沙区安监局以及乌市安监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昨日,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记者看到,面对原告代理人的提问和质疑,坐在被告席上的张鹏能够快速回答,还能将所适用的法律条例清晰列举出来。在庭审过程中,葛广峰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诉讼,但一直不停地翻阅答辩状,每当原告代理人提出异议时,他都会立刻查找到所对应的答辩信息。

  当日,法院未当庭宣判。

  “虽然还不知道案件最终结果是什么,但沙区安监局和乌市安监局的领导都能够到庭,我感觉自己受到了尊重,最起码,在法庭上我们是平等的。”庭审后,劳务公司的法人代表说。

  据了解,按照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为乌市交叉、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两个法院之一,水区法院积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破解以往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告官不见官”的难题,实现“民”与“官”在法庭上平等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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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到用时方恨少”

  记者:这是您第几次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出庭应诉?

  乌市安监局局长葛广峰:作为被告方,这是我第二次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出庭,第一次是2005年。

  记者:通过今天参与庭审,您觉得对以后的工作是否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葛广峰:到庭参与诉讼其实是对我们工作的一种检验,我们通过听取原告的诉求,可以得知在执法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这利于我们及时改正不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记者: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直接参与庭审,您有什么感受?

  葛广峰:我深刻地感觉到“书到用时方恨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监管,有法必依。

  行政机关领导出庭率10%

  记者:从2015年5月开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目前的现状如何?

  水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欣玫:首先,行政机关领导出庭是尊重法律和法院的表现,同时也能够直面当事人的诉求,只有这样,行政机关才知道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他们感受到被尊重和被重视后,对化解行政机关与被处罚人或相对人的矛盾十分有利。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也能更仔细地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与理由。

  记者:您觉得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对于审理行政案件是否起到一定的作用?

  李欣玫:从去年5月1日到现在,我院受理的近300件行政案子,能够出庭的行政机关领导只有10%左右,出庭率非常低。

  (原标题:乌鲁木齐市水区法院审理首起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出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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