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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8 10:28:49 人浏览

导读: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维护社会秩序就要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在这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时候是需要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就行政赔偿诉讼期限、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行政赔偿诉讼法中起诉有哪些条件,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维护社会秩序就要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在这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时候是需要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就行政赔偿诉讼期限、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行政赔偿诉讼法中起诉有哪些条件,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赔偿诉讼期限

  关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无论赔偿义务机关在什么时间作出赔偿规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均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之日,期限为3个月。

  为了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行政赔偿诉讼期限 

  二、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三、行政赔偿诉讼法中起诉有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二)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五)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六)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行政赔偿诉讼期限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无论赔偿义务机关在什么时间作出赔偿规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均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之日,期限为3个月。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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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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